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健全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各类请假制度修订如下: 一、请假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必须凭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提出请病假。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出差、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原则上安排在法定节假日,若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前提下可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天(含法定的节假日)。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6、探亲假: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3天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以上请假的工资待遇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文件和学校的有关制度执行。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凡需要请假者,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也必须事先作好口头请假,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2、教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请公、事假三天以内,由主管部门审批(教务处或总务处),5天(一周)以内需分管领导审批,5天(一周)以上需经校长审批;出市外的均需经校长审批。 3、中层以上干部请公、事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两天以上由校长审批,有课务的凭审批表到教务处调整课务。 4、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后,请假审批表交主管部门存档,期满后本人需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 2、虽办理请假手续,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请人代班顶岗者; 3、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未准续假而不上班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5、因违纪(法)行为被公安部门拘留审查者; 6、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无故不到岗者。 对旷工者按旷工天数扣发工资,并取消各种福利待遇,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丽水中等专业学校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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