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私车公用管理,有效控制办公成本,提高日常办公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私车公用,是指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将其私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 二、中层干部、教职工公务出差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公务所需要使用车辆的,但学校又不能满足需要的,申请人必须事先填写《丽水中等专业学校私车公用审批表》,经学校校长审批。未经审批,私车公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三、私车公用只准凭发票报销过路过桥费,油费按每公里壹元核报,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四、私车公用的车辆必须年审合格,私车因公外出而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违章行驶等,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交通事故、违章行驶相关的一切费用(如事故处理费、车辆维修费、罚款等)由车主自理。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丽水中等专业学校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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