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必需、严紧、易行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二、差旅费是指开展公务活动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三、差旅费报销标准 1、住宿标准 校级领导及正高职称人员出差按实报销住宿费。一般教职工住宿费限额凭据报销:到省会和副省级城市(含省外)200元以内;地级市城市150元以内;县城及其他城镇120元以内。市直统一实行出差定点住宿的,按定点住宿规定执行,超出部分自理。若出差人自行解决住宿,其住宿补贴按执行标准中的1/2补贴住宿费。 2、公杂费标准(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 到省外、省会和副省级城市公杂费在每人每天50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到地级市、县级城市公杂费在每人每天30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到松阳县规划区内的乡镇公杂费在每人每天15元的限额内凭据报销。 3、伙食费标准在松阳县城外出差的伙食费补贴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贴标准省外为50元,省内为30元,松阳县规划区内乡镇为15元。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4、其他差旅费报销 因学校招生或其它工作需要,经校长审批同意私车公用的,可凭发票报销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及公杂费,汽油费按每公里1元核报。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5、驾驶员实行里程补贴:里程补贴标准为每公里0.12元。 6、外出会议,参加学习、培训,接待方统一安排收取会务费,已包含住宿费、公杂费和伙食费等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公杂费和伙食费。 7、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8、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休息天除外。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学校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丽水中等专业学校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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