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0-6-16 8:52:53 作者: 来源:校办
 

丽教人〔2010〕9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中专院校,市直单位(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实施“绿谷名师培养工程”,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奖励工作,现将《丽水市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丽水市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维护评选表彰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调动我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浙江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以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为评选奖励的重点,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向办学条件艰苦的偏远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
  (二)严格掌握评选条件,择优推荐,确保质量,把真正优秀的人选选拔出来;
  (三)广泛宣传发动,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评选推荐;
  (四)坚持属地管理,统一开展评选奖励活动,调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积极性;
  (五)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不断提高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评选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加快培养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促进师资队伍建设。
  第四条 评选奖励项目。市教育系统设立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项目为:“丽水市模范校长”,“丽水市模范教师”,“丽水市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丽水市中小学师德楷模”,“丽水市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丽水市优秀教师”,“丽水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由市政府或市教育局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评选奖励范围。
  “丽水市模范校长”评选奖励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
  “丽水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工。
  “丽水市模范教师”、“丽水市优秀教师”、“丽水市中小学师德楷模”评选范围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长)。
  “丽水市中小学优秀班主任”评选奖励范围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在岗班主任。
  “丽水市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评选奖励范围为全市农村中小学中工作满15年以上的在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六条 评选奖励人数。
  “丽水市模范校长”、“丽水市模范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15名以内。
  “丽水市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30名左右。
  “丽水市中小学师德楷模”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30名左右。
     “丽水市中小学优秀班主任”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50名左右。
     “丽水市优秀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80名左右。
     “丽水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20名左右。   
  第七条 市教育系统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项目的评选在三年周期内交替进行,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八条 市教育系统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教学理念或管理思想符合时代发展要求,模范履行职责,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受到当地广大师生的广泛敬重和信赖。各荣誉称号需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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