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0-6-16 8:52:53 作者: 来源:校办
 


  第十条 评选奖励“丽水市模范校长”、“丽水市模范教师”、“丽水市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的工作,由市教育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有关文件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市教育系统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教育系统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大中专院校或市直学校(单位)报市教育局批准,其中“丽水市模范校长”、“丽水市模范教师”、“丽水市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称号获得者由评选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申报荣誉称号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其它已丧失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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