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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日期:2007-11-12 8:25:40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 定
      第八节 通 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 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 行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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