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中等专业学校主考、监考教师职责
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一、考务领导职责
1、维持考场外纪律;
2、监督主考、监考教师履行职责;
3、处理教师监考违纪行为及学生作弊行为。
二、主考教师
(一)职责:
1、考前必须严格仔细核对改正考卷,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附近,并随时可叫到。
2、考前15分钟必须到校了解分发试卷情况,考试期间到各考场了解学生考试情况解答学生疑难问题,维持考场外纪律及监督学生考风。
(二)处理办法:
考前15分钟未到按上课迟到处理,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按旷课1节处理,并与学期考核挂钩。
三、监考教师:
(一)职责:
1、提前15分钟到教务处领卷,到考场检查考场桌面、黑板及窗台等情况,提前5分钟让学生进考场,把学生的通讯工具收到讲台上,并分发试卷。
2、不得任意交换班级监考,不得随意请教师监考。
3、监考教师考试期间不准看书报、杂志等,不准走出教室。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能坐着监考。
4、发现学生有作弊动机,要立即制止,学生有作弊现象要如实上报,填好考场纪律登记表,并把学生及作弊材料一起带送到教务处交考务领导处理。
5、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结束后提醒学生把通讯工具拿回去,清点试卷数收齐捆好,交教务处。
(二)处理办法:
1、考前15分钟未到按上课迟到处理,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作旷课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违反其他条款,一经发现按违反课堂教学规律处理,并扣除相应补贴(一项扣20元)。
3、违反第2条作私自代课处理。
4、发现雷同卷扣除学期考核奖。
5、场外老师发现作弊而监考教师未发现的,视情况扣除50元至当月的考勤奖。
6、违反第5条,如试卷数与考生人数不符,按教学事故处理,扣除100元考勤奖。
注:违反任何一条都将与学期考核挂钩。
教 务 处
2005月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