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教学管理,强化教学秩序,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避免或减少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范围:
1、教师在授课中出现严重政治性错误;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代监考,擅自缺课、停课,包括学期结束提前停课;
3、教师无故不按时上、下课;
4、教学中不执行教学计划,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教学工作混乱;
5、不按规定布置作业和批改的;
6、辱骂体罚学生或打击报复学生;
7、无正当理由拒绝教务处指派的教学任务;
8、教师不按时拟定或送交考试试卷而影响考试工作,或考试命题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太浅或太难);
9、泄漏或变相泄漏考试内容导致考试失效;
10、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打分,或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考后让学生修改答案;教师阅卷错误率较高;考试成绩登记出现严重问题,如漏登、错登等。
11、学生上课不到未请假者,而任课教师不上报教学部;
12、上课时有学生睡觉或随意走出教室,教师不制止;
13、上课时间教师随意离开课堂或接听手机、抽烟者。
14、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职责》;
15、承担教学(实验)任务的教师不按教学实验要求及时准备好教学(实验)所需仪器、设备、作品,实验课教师或实验员不按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课准备和指导工作。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违反第1条、第2条、第6条、第9条,学期结束考核只能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且至少一年之内不能参加晋职、晋级、评先进及业务进修,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2、违反第14条,按监考处理办法执行。
3、违反其它条款之一,一次者学期结束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严重者视不同情况酌重处理。
4、有下列情况除按1-3条处理外并相应扣除津贴。
①违反第2条,扣除当月考勤奖;
②违反第3、11、12、13条,扣除本节课的课时补贴。
丽水中等专业学校教务处
200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