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浙江省公安厅、教育厅《关到维护校区正常教学秩序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任何人扰乱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辱骂、殴打师生员工,侮辱女学生、女教工,侵犯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
二、严禁任何人在校内酗酒、赌博、聚众打架斗殴。
三、严禁携带匕首等各种凶器和私自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
四、严禁在校内翻印、出售、传抄、传阅反动、淫秽书刊、画片、照片、录像和播放、收听反动、黄色歌曲。
五、禁止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
六、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于举行前七十二小时向校区政教处、保卫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中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在举行前四小时予以答复。
七、不准任何人破坏学校的校舍、教学设备等公共财产;不准占用学校土地、校舍、操场和其他设施。
八、不准任何人在校园内塑佛像、立牌位、设道场及举行烧香拜佛等迷信活动。
九、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经商、设摊位、叫卖。
十、非本校人员进入学校必须持身份证等证件,经门卫登记同意后方可进入。进校后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十一、各种车辆 (包括自行车)进校后必须按学校指定或规定的地点(车棚)停放,严禁在校内练习驾驶或高速行驶。
十二、严禁携带各种枪支进入学校进行射击练习或打鸟等射击活动(军事活动除外)。
十三、禁止在花园里、道路上举行球类活动,禁止攀折、损坏花木;禁止在道路上乱扔有碍交通、观瞻的石块、塑料袋、果皮等杂物。
十四、禁止各类机动车辆进入运动场。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者,经劝告、制止不改,属本校师生员工、教职工家属子女的,可视情节轻重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没收工具或其它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丽水中等专业学校
政教处
2008、5、9